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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本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持所在街道或乡镇证明(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院学保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注册后,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经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和转借。谨防丢失,丢失者需办理报失手续。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具体细则详见《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办法》。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降级
第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八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各门课程成绩达到良好及其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九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两周内予以补考。经补考后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十条 计算学生留、降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时,按下列办法执行:
1、凡教学计划规定必修的考试课程,均以主要课程计算。
2、考试作弊课程,均按不及格课程计算。
3、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的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4、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个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按一门课程计算。
5、毕业论文、教育实习均按一门主要课程计算。
6、公共体育课和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的,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一条 留、降级者须本人填写学籍变动报告单(注明不及格课程),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学保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学生留、降级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留、降级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十二条 留、降级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培养费。
第十三条 学生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转系(专业)与转学具体按省教育厅教学〔2002〕004号《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与转学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请假缺课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办法执行:
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须附校指定医院诊断意见或其他必要证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学保处批准,并办理休学手续;
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者,按最低等级发给;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就诊及医药费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无论何种原因休学,均不得留住学校。
第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本人填写保留学籍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院学保处批准后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
2、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3、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休、停学期满,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在开学前三天持休学证明书和地方政府鉴定表到校申请复学,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院学保处核准,再办理复学手续。
2、病休申请复学时,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病愈证明,并经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院学保处核准,再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的学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个别学生学习基础较好,在休、停学期间能自学原年级课程,经学校批准可参加原年级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在此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入)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试读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主要课程有三门以上(含三门)或所修课程有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者。
2、经重修,一学期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
3、经重修,一学年或相邻两学期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
4、累计各学期必修和限选课程不及格和本学期不及格课程之和五门者;
5、一门课程两次重修不及格者;
6、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各学期旷课累计达80学时者;
7、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8、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9、经过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10、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11、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1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3、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一年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退学标准者,作退学警告处理,所有不及格课程均予参加重修。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连同第二学期不及格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经院学保处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习年限满一年经过考试取得成绩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5、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三条 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退学的学生,若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渴望再一次留校学习的,在办完退学手续后,可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系主任严格考核同意,院学保处复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可予留校试读。在校试读只能办理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年。
留级试读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培养费。试读生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试读生凭缴费收据,由院学保处安排通知所在系和有关部门。
对试读生的学习管理,按下列原则进行:
1、必须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的班级学习;
2、试读生在试读期间,必须修读其不合格课程,并参加学期课程正常考试。试读生在试读期间,全部课程考试及格或不及格课程在三门以下者,由所在系提出考核报告,经系主任签字,院学保处审核后报院长批准,恢复其学籍。
3、试读后恢复学籍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在试读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取消试读资格,办理离校手续:
1、试读期间不及格课程超过三门(含三门)以上者;
2、考试作弊、违纪或旷考者;
3、违反校纪校规者。
被取消试读资格的学生,其培养费一律不退。
第七章 毕 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须做全面鉴定,其内容主要是德、智、体、美、劳等几个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的方面。
第二十六条 各系应在最后一学期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所在系提出,经学院批准,可提前毕业并报请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第二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降级或退学规定的,毕业时按下列办法执行;
1、学生历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又未重修者,毕业前可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补考成绩仍不及格,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学生历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各系已安排重修、考核仍不及格者,毕业时不再给予补考,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上述两种情况的结业者,毕业后不再给予补考,不得以任何形式换发毕业证书。
3、毕业生在最后一学期考核课程不及格又未达到留级者,暂作结业处理,在毕业后的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获准或由有关系安排补考工作,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4、毕业论文或教育实习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在毕业后一年内,可将补作的论文经所在单位签署鉴定性意见后寄送原所在系审核,成绩及格者报院教务处和学保处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班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后凭工作单位或当地政府出示证明,认为确已改正了错误,表现良好,经原系审核,符合毕业生条件,报院教务处和学保处批准,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无正当理由未缴清学费的学生暂缓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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