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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训练和生活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颁发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深入调查,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记过;⑷留校察看;⑸勒令退学;⑹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
⑴ 参与者,经教育批评无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⑵ 为首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⑴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⑵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⑶ 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⑷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⑸ 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⑴ 纯属盗窃、诈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 ,直到勒令退学处分。如受司法部门处罚者,依第五条办理。
⑵ 主动交代盗窃、诈骗事实,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⑶ 偷拿他人钱物(零用钱、饭票、学习或生活用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⑷ 对图书馆的书刊、实验室的器材,有一般偷窃行为者,除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肇事、伤人者
⑴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①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②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③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④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⑵ 打架者:①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②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③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凡是持械伤人者,从重处分。
⑶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⑷ 伪证者: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②打架并提供伪证者,从重处分。
⑸ 提供凶器者:①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②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③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⑹ 打架双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从重处分。
⑺ 对打架双方处理的依据:首先追究造成伤害后果,其次追究首先动手打人者,再次追查打架的事因。
⑻ 打架使他人致伤,除给予校纪处分外,要支付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
第八条 聚众起哄者
⑴ 以发泄某种情绪为由,在公共场所有摔瓶子、摔灯管、砸玻璃、烧扫把等行为。凡参加起哄者,给予警告处分,主动承认错误并能举发带头起哄者,可免予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⑵ 在会场敲桌子、狂呼乱叫,为首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
⑴ 由于过失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生活用具),除量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伤害他人,造成火灾或损坏贵重仪器、设备,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⑵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校园设施,除处以罚款外,给予校纪处分:故意损坏桌椅、门窗和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损坏实验仪器、设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赌博、打麻将、酗酒者
⑴ 在校园内,任何学生不准以任何借口打麻将牌,一经发现均视为违反校纪。第一次发现给参与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发现给参与者勒令退学处分。
⑵ 凡利用麻将牌赌博者(无论赌资多少),一经发现均给参与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能够检举揭发并确有悔改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记过处分。
⑶ 诱使或胁迫他人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⑷ 提供赌场和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
⑸ 变相赌博者(谁输谁请客)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⑹ 禁止学生酗酒。对酗酒者和酒后肇事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要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 不遵守有关规定者
⑴ 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或宿舍喧哗、打闹娱乐,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⑵ 未经请示批准,让外人留宿,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外人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⑶ 私自使用电炉,除处以罚款外,予以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告、与检查人员无理取闹、拒绝检查者,给予警告处分。
⑷ 私接电源或因吸烟引起火灾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⑸ 抢占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不服从学校关于调整宿舍的决定,制造事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⑹ 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用图书者,给予警告处分。
⑺ 浪费粮食,乱扔赃物,不遵守食堂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⑻ 破坏校园环境,折取花木,除按规定罚款外,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借证件者
⑴凡是伪造学生证、校徽、图书证、医疗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⑵凡是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凡是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程度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三条 占用学校财物者
⑴长期占用或借用公共物品不还,虽经多次催要,仍不愿归还者,给予警告处分。
⑵未经批准乱用指标本,领取个人用品者,除责成限期退还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有流氓行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者
⑴有流氓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屡教不改,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⑵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如能主动检查、认错态度诚恳,酌情予以处理。
⑶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者
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并有证明者例外):
⑴ 五天之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⑵ 6-29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⑶ 30天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在校外上课实习或写毕业论文期间,擅自离开教学地点,同样按上述规定处分。
第十六条 旷课者
在校生必须上课。凡旷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详见《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
⑴ 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⑵ 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⑶ 考试(考查)协同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⑷ 替他人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⑸ 叫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⑹ 作弊手段特别恶劣(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⑺ 对举发作弊者施以恫吓或报复者,从严处分;
⑻ 盗窃试卷、胁迫教师更改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关于处分决定的审批和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关于处分决定的审批
⑴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学保科提出意见,所在系讨论决定,报院学保处备案。
⑵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系提出意见,院学保处处务会议讨论,报分管院长批准。
⑶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提出意见,院学保处审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报院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和省体育局备案。
⑷ 所有处分决定均以院名义行文。
第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慎重,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申诉,学院应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学生受处分之后
⑴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⑵ 受勒令退学处分者,发给学历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发给学历证明。
⑶ 凡是受记过处分的学生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以内不能获得学校颁发的各种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本条例,任何个人不得说情或制造障碍,违者追究个人责任。我院成教部和中专部学生违反校纪,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院学保处。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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