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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2003〕32号
关于印发《安徽体院关于学生退学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教学训练秩序,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安徽体院关于学生退学工作的补充规定》印发下去,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生 退学 规定 通知
院学生处 2003年11月19日印
共印16份
安徽体院关于学生退学工作的补充规定
根据《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学生退学的办理程序
1、本人写出书面报告、家长签字;
2、班主任(辅导员)、教练员、所在系分别签署意见;
3、学生处审核研究、报分管院长审批;
4、学院下文并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备案。
二、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
1、退学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2、户口迁回家庭或抚养人所在地;
3、交回学生证;
4、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习年限满一年经过考试取得成绩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5、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6、退学学生所在系必须事先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无效者要求其按规定办理。
三、学生退学的费用处理
1、学院代收代支费用一律不退;
2、本学期学费(包括已发生的)不退;
3、五年制高职运动训练专业学生伙食费按余额结算退;
4、退学学生的费用结算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根据有关规定精神通知院财务科审核,最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四、本规定解释权在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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