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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使之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测评计算方法
综合测评总积分=德育素质积分×20%+智育(体育)素质积分×60%+能力素质积分×20%
二、综合测评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德育素质:
1、德育素质测评主要从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态度、集体观念、劳动观念、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等方面进行测评,建立平时行为考核记录。
学生德育素质测评,采取"基本分加减法",每位学生的基本分为60分,在平时行为考核记录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加分或减分,以累计结果作为学生德育测评的成绩。
(1)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活动者加1-3分。
(2)参加学院党校、团校和双学小组学习,并取得较好成绩者分别加1-3分。
(3)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院级每次加3分,系级每次加2分,班级每次加1分。
(4)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进步,在班级每提高一个名次者,加1分,以此类推。
(5)被评为文明寝室的成员,每人加3-5分,达到卫生寝室的成员,每人加1-3分。
(6)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完成任务者加1-3分。
(7)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受系级通报表扬者加1-3分。受院级通报表扬者加3-5分。
(8)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讲文明、讲礼貌、举止文雅、仪表端庄、尊敬师长、助人为乐者加3-5分。
(9)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已为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财产者每次加5-10分。
(10)无故不参加院、系和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每次减1-3分。
(11)旷课一节减5分,迟到、早退一次减1分。
(12)学习态度不端正,专业思想不巩固,在班级每落后一个名次者,减1分,以此类推。
(13)不讲究寝室卫生,在院系组织的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寝室,其成员每次分别减2-4分和1-2分。
(14)损坏公物除按价赔偿外,减3-5分。浪费水电、粮食者减1-3分。
(15)违纪校规校纪,未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每次减5-10分。
(16)受到通报批评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减10分、15分、20分、25分、30分。
(17)在测评和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减10-15分。
(18)以上没有列举的情况,确需加减分的,可参照上述加减分标准酌情予以加减分。
(二)智育(体育)素质:
1、智育(体育)素质主要测评各门课考试(考查)成绩,计算公式:
X1m1+X2m2+…+ Xnmn
m1+m2+…+ mn
其中A为智育素质积分, Xn为第n门课的成绩, mn为第n门课周学时数或课时数.
2、积分说明:
(1)各门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若为五级记分需换算为百分制,按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的标准计算。
(2)补考按原考试成绩计,缓考按缓考成绩计。
(3)教育实习以34学时计。
(三)能力素质:
1、能力素质主要测评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师范生基本功和科研活动等。能力素质积分=基础分(50)+附加分(50).
2、附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成绩显著者加1-4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奖者,系级加3-4分,院级加4-6分,省级加6-8分。
(3)积极参加各科知识竞赛、文艺比赛、技能比赛和征文等活动,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奖者,系级每次加3-4分,院级每次加4-6分,省级每次加6-8分。
(4)积极参加体育比赛,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团体或个人名次者,系级每次加3-4分,院级每次加4-6分,省级每次加6-8分;破院记录者加8分,破省记录者加10分。
(5)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或报纸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明创造经有关专家鉴定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加5-10分;一般作品减半加分。
(6)在院报上发表稿件的,每篇加2分;在院广播站发表稿件的,每篇加1分。记者减半加分。
三、综合测评的时间和程序:
1、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学年开学初进行,毕业学年在三月下旬进行。
2、测评工作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实施。班级成立测评组,成员由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7-9人(学生干部不少于1/2)组成。
3、系学保科或辅导员(班主任)公布学生平时考核成绩和考勤情况,全班同学按照测评标准以无记名方式对每一位学生(本人除外)的德育素质逐个评分。
4、测评组采用稳建统计法(去掉20%最高分和20%最低分后进行平均)计算出每个学生的德育素质积分。
5、按照综合测评总积分高低排列名次,填写《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一览表》一式二份(一份留系,一份报院学保处),经系学保科审核后向学生公布。
四、各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院学保处备案。
五、本办法由院学保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2-2003学年第一学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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