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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勤暂行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训练秩序,根据《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 考勤范围: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在开学之日期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学院自开学上课那天开始考勤,直至放假前一天。
(二)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规定参加的会议及早操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二、请假手续、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学生请假分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学生病假要有医院的证明;公假须持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事假应提供有关证明。学生一般不允许请事假,要从严掌握。如有特殊情况非请假不可,必须附有详实可靠的证明材料,才能办理请假手续。
(二)学生请假不论病假、公假或事假,都应由本人办理;如因病重或事急,确实本人不能办理,可托人代办,但代办人须在当日内办完请假手续,否则,也以旷课论处。
(三)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学生请假要向辅导员(班主任)领取统一印制的"学生请假单",填写具体事由、天数和起止日期,按下列权限审批。
1、 请假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2、 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核,系学保科批准。
3、 请假一周以上二周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系学保科审签意见,系主任批准。
4、 请假二周以上的,经辅导员(班主任)、系学保科、系主任审签意见,盖上系印章后,由院学保处批准。
(四)请假批准后,要到系学保科办理登记手续,并将请假单交给辅导员(班主任)始为有效。假满返校,应向辅导员(班主任)取出请假单并及时到系学保科办理销假手续,请假二周以上的还要到院学保处办理销假手续。销假时要在登记簿上注明是按时销假,并注明日期。过期不销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五)如请假期满,因病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要办理续假手续,路远的可发电报。否则,到期不归,也按旷课论处。
(六)任课老师(教练员)除学生当堂因病不能坚持可准假外,一般无权批假。但要对所任课班级进行上课点名考勤,并记录缺旷课及迟到早退者,配合系里做好考勤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转告辅导员(班主任)或系学保科。该课程如学生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课时者,任课教师有权提出不让该生参加考核,一般要由系安排重修。
(七)学生请假,均以填写统一印刷的学生请假单为准。如临时拿不到印刷的学生请假单,必须写出符合要求的请假条(写明具体事由、天数、起止日期等)。捎口信、口头请假或向任课教师请假等,均不作数,否则,按旷课计算。
三、 考勤统计
(一)各班考勤工作由班长和辅导员(班主任)负责,任课老师积极配合。班长应按考勤范围认真考勤,并将每周考勤统计表送辅导员(班主任)审核签字,然后报系学保科。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任课教师负责所任课程的考勤,每月(或四周)统计一次,送系学保科。
(二)系负责人要有一位分管学生考勤工作,系学保科具体负责学生考勤工作。考勤统计表核对无误后每月(或四周)向学生公布一次,同时报院学保处备案。
(三)考勤情况作为操行评定的依据之一,每学期填入学生成绩单,同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缺勤处理
(一)新生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作旷课论处(每天按6课时计算)。若确因情况特殊未能请假,必须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明,经系主任审核,院学保处批准,可以补注册。无故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六周者,应予休学。一门课程缺课超过该课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予重修。
(四)劳动、军训、实习请假或缺勤者,一天按7学时计算。政治学习一次按2学时计算,上课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早操三次不出勤按旷课1学时计算。
(五)学生旷课,要写书面检查,由辅导员(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 一学期旷课累计7-14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2、 一学期旷课累计15-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 一学期旷课累计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一学期旷课累计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 一学期旷课累计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 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7、 一学年旷课累计15学时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学年旷课累计2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 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迟到、早退25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9、 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到开除学籍。
10、 因缺勤违纪的处分权限,参见《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 我院中专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院学保处备案。
六、 此规定解释权在院学保处。
七、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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