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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九九六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第三条 学校对未及学生应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子报或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
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开除学籍。
(二)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例)。
(四)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务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不含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200元以下(不
含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者,给予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
(四)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处分。 ·
(五)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团体作案,对为首者应加重处罚。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架策划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提供打架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对提供打架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八)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和营养费用。
(十二)以上违纪者,如不思悔改,不接受教育,应加重处罚。
第九条 对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邀赌者,开除学籍。
(三)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赌着,加重处分(抽头以参与论处)。
第十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的和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编组织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侮辱、猥亵妇女或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男女非法同居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观看、传播、制作黄色书籍、录像、淫秽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看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或观看淫秽录像者,
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传播、转抄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或油印、复印淫秽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包括复制)淫秽录像、照片或非法出售、出租
淫秽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吸烟、禁止酗酒。对因吸烟或酗酒而引起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经商。对经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四)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害公物(包括图书)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下
(不含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
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
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十五学时至十九学时者,给
子警告处分;
(二)旷课二十学时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
(三)旷课三十学时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四十学时至四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
(五)旷课五十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下同),不得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者,除本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还要给予下列处分;
(一)期中(或课程结束)、期末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代考者和被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无故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补考作弊者,加重处分。
(五)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六)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行凶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八)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其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停发各类奖、贷学。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分别停发两个月、三个月、五个月的奖学金。
(三)本科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学位,悔改表现突出的可酌情考虑。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系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以学校名义行文;如系处理不当,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分意见,并报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新做出决定。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上报省教委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委教育工委同意,由省教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问题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
第二十五条 受到各类处分者,应分别在校系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上学前所在单位,处分材料均应存入本人档案。对学生的各类处分,学校应每年汇总上报省教委。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不得撤销(处理有误已撤销者除外)。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两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学校应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有突出表现者,学校应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认为给予的纪律处分有误,可向学校申诉,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研究生。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校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安徽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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