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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
1、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出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目的是用于帮助他们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一是无需经济担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一半。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能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有介绍人和见证人提供的证明;
⑵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行为;
⑶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⑷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⑸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3、学生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按现行政策规定,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数额。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展期是指: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续贷)。
4、对在校大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要求:
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借款学生必须提供两名贷款见证人。
介绍人是指学校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解决银行和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学生的家长、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或同班同学等),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5、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领取: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所贷学费、住宿费贷款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每年发放10个月,可采取按年一次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方法。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基本生活费贷款直接划入借款学生在贷款银行发放的贷款或在储蓄所开立的活期帐户。
6、贷款银行如何收回借款学生偿还的贷款?
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定或变更借款合同,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的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自动从帐户中扣收。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7、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银行、借款学生及其所在学校应办理那些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将借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报经办银行。借款学生也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
8、什么情况下,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⑴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⑵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⑶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
⑷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⑸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⑹出国留学或定级的;
⑺被宣布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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